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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巷兩側(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2-09-13 10:14 來源:煤礦安全網 電纜 設備 部分 距離 要求

  運輸巷兩側(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掘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側的寬度不得小于0.3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0.5m)。巷道內安設輸送機時,輸送機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于0.5m;輸送機機頭和機尾處與巷幫支護的距離應滿足設備檢查和維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內移動變電站或平板車上綜采設備的最突出部分,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于0.3m。

  (二)生產礦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寬度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要求時,必須在巷道的一側設置躲避周,2個躲避周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4m。躲避凋寬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內嚴禁堆積物料。

  (三)在人車停車地點的巷道上下人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

  【解讀】本條是對運輸巷兩側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間距和設人行道、躲避硐的規(guī)定。

  1990年10月25日,某礦臥牛井-150m水平西大巷(電機車運輸巷),巷道因壓力大,底鼓變形。事故發(fā)生處,人行道一側底板碹墻距軌道0.6m,距底板高1.2m左右,電機車邊緣跑碹墻僅0.225m。1名安全監(jiān)察員去西大巷檢查工作,與迎面開來的電機車相遇,司機沒有緊急剎車繼續(xù)行駛,當人與車交錯時被車擠倒,在機車與碹墻之間擠出3m遠,擠傷胸部。肋骨骨折13根,送到局醫(yī)院后搶救無效死亡。這起事故的原因,除了司機違章駕駛外,另一個原因就是違反了本條(一)、(二)款的規(guī)定,人行道狹窄,又不設躲避硐。

  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因巷道寬度不夠使人員被擠、壓、碰、撞的事故,占運輸事故的4.6%,這些血的教訓是制定和必須執(zhí)行本條規(guī)定的最重要依據(jù)。

  生產礦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寬度不符合本第一款(一)項的要求,必須在巷道的一側設置躲避硐,車來進硐,車停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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