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接班必須在工作現場交接,接班人必須提前 20 分鐘到達現場。交接班必須按操作規(guī)程規(guī)定的內容和巡回檢查制度、巡回檢查圖表所規(guī)定的檢查路線雙方進行檢查交接。
二、交班人必須將本班設備的運行和檢修情況向接班人詳細交接清楚并填寫記錄,接班人員經過檢查認為情況屬實后,雙方簽字確認, 方可進行交接。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接班人有權不接班:
(一)設備運行狀況和檢修情況交代不明;
(二)工具材料、配件、安全設施及相關資料丟失,記錄損壞者;
(三)發(fā)生事故本應處理而未處理者;
(四)設備和場所衛(wèi)生不清潔。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交班人不得交班:
(一)對于馬虎從事,不按操作規(guī)程和巡回檢查內容規(guī)定的檢查路線對設備進行檢查者,記錄不完整不得交班。
(二)發(fā)現接班人喝酒或精神狀態(tài)不好。
(三)不是本崗位專職人員,又未接到調度室通知者。
五、雙方交接班后,當班崗位事情均由接班人負責(特殊情況另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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