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煤礦地質工作應當堅持“綜合勘查、科學分析、預測預報、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二條
煤礦地質工作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研究煤礦地層、地質構造、煤層、煤質、瓦斯、水文地質和其他開采地質條件等地質特征及其變化規(guī)律,開展地質類型劃分。
(二)查明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各種隱蔽致災地質因素,做好相應的預測預報工作。
(三)進行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地質觀測、資料編錄和綜合分析,提供煤礦建設和生產各個階段所需要的地質資料,解決煤礦安全生產中的各種地質問題。
第三條
煤礦企業(yè)及所屬礦井應設立地測部門,配備所需的地質及相關專業(yè)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建立健全煤礦地質工作規(guī)章制度。
第四條
煤礦企業(yè)及所屬礦井應積極采用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和新裝備,認真開展煤礦地質研究,不斷提高煤礦地質工作的技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