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地測防治水資料經(jīng)礦總工程師審批后及時提供相關施工隊組,并監(jiān)督執(zhí)行情況,及時反饋信息,補充修改。
第二條
地測防治水資料定期整理分析每次的執(zhí)行情況,從而取長補短,形成整套完整的礦井防治水資料。同時分析每次防治水過程中漏洞、安全措施、安全裝備等,礦井防治水工作搞好做好充分的思想準備和技術上的準備。
第三條
防治水資料是符合礦井采掘實際的安全性資料,必須有專人負責保管、存入檔案、作為永久性的資料來保管。
第四條
礦井防治水資料一般不向外人借用,特殊情況必須有礦總工程師簽字,否則不得外借。
第五條
專業(yè)記錄本齊全正規(guī)(導線測量、水準測量、聯(lián)系測量、井巷施工標定、陀螺定向測量等),并分檔按時間順序保存,記錄本內容齊全,書寫工整無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