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纜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3-28 20:47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電纜管理制度
1、供應部門采購的1140V及以下的動力橡套電纜、照明用電纜、電鉆電纜、信號電纜、控制用的電纜,必須是經(jīng)取得煤礦礦用產(chǎn)品安全標志的阻燃電纜。
2、井下采區(qū)變電所和配電點的饋出電纜線路必須有明確的標志:電纜線路要標明型號、截面、長度、電壓等級和供電地點。
3、在進風斜井、井底車場及其附近、中央變電所至采區(qū)變電所之間,可以采用鋁芯電纜;其它地點必須采用銅芯電纜。
4、低壓電纜不應采用鋁芯,采區(qū)低壓電纜嚴禁采用鋁芯。
5、井下回收出地面的任何電纜,必須進行干燥處理。對絕緣、護套損壞的電纜必須采用阻燃材料進行硫化熱補或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
6、井下任何地點,禁止將送電的電纜盤成8字形或園盤形。
7、井下高壓電纜的接線盒,必須使用絕緣材料進行填充密封,否則禁止送電。
8、井下動力、照明、信號、電鉆、控制等電纜的連接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①電纜與電氣設備的連接,必須用與電氣設備性能相符合的接線盒。電纜芯線必須使用齒形壓板(卡爪)或線鼻子與電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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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進行連接。
②不同型號、規(guī)格電纜之間嚴禁直接連接,必須經(jīng)過符合要求的接線盒,連接器或母線盒進行連接。
③同型號、規(guī)格橡套電纜之間的直接連接,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a.連接處的護套必須采用阻燃材料進行硫化熱補或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方法處理。
b.在地面熱補或冷補后的電纜,必須經(jīng)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后才準下井使用。
c.在井下冷補的電纜必須定期升井試驗。
9、井下電纜嚴禁采用“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的連接方式。
10、運行中的電纜不得漏電、漏油、超溫,其最高允許運行溫度如下:
①6KV的油浸紙絕緣電纜表面50℃。
②6KV其它方式的絕緣電纜表面45℃。
③1140KV及以下電纜表面45℃。
11、高壓電纜的定期試驗,應按照“煤礦電氣設備試驗規(guī)程”中規(guī)定的試驗項目、周期和標準執(zhí)行,試驗發(fā)現(xiàn)不合格的電纜,不得投入運行,必須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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