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測科儲量管理員安全生產與職業(yè)病危害防治責任制(2022)
儲量管理員是地測科儲量技術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在地測科科長的領導下開展資源儲量管理工作。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yè)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
第二條 必須嚴格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生產礦井儲量管理規(guī)程》、《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國家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關于印發(fā)<防范煤礦采掘接續(xù)緊張暫行辦法>的通知》(煤安監(jiān)技裝〔2018〕23號)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國家有關地質儲量工作的方針、政策、規(guī)程、規(guī)定、條例。全面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文件和決定,協助抓好專業(yè)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條 對礦井煤炭資源級別分布做到圖表反映清楚,正確提供生產利用,定期測算上報儲量開采損失情況,完善健全儲量臺帳和圖紙。
第五條負責礦井資源補償費減免報告、儲量核實報告、儲量年度報告的編制工作。
第六條 掌握“三個煤量”變動,定期測算“三個煤量”數據和礦井、采區(qū)和回采工作面的損失率,填表向礦領導匯報,定期報送上級部門,供平衡采掘關系。
第七條經常深入采掘工作現場,調查搜集工作面資源利用情況,對不合理的丟煤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告礦長和總工程師,研究采取措施。
第八條負責收集采掘工作面煤厚探查記錄,為合理開采提供可靠的煤厚資料。
第九條能夠做到正確佩帶和使用工作中所需儀器、儀表、工具、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條嚴禁在資源儲量計算、資料編錄、匯總等工作中弄虛作假。
第十一條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二條收集整理有關安全技術資料,了解掌握安全工作動態(tài),及時為領導提供安全信息。
第十三條認真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及各項職業(yè)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四條認真做好責任范圍內安全風險管控工作。
第十五條認真做好責任范圍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未認真執(zhí)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的,儲量管理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 作業(yè)中違反《煤礦安全規(guī)程》、《生產礦井儲量管理規(guī)程》、《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等要求的,儲量管理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八條未執(zhí)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的,儲量管理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未能及時提供資源儲量資料而貽誤工作的,儲量管理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收集的儲量計算原始數據有誤,導致儲量計算結果錯誤未能通過上級有關檢查驗收的,儲量管理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不能正確佩帶和使用工作中所需儀器、儀表、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儲量管理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二條不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的,儲量管理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儲量管理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作業(yè)造成安全事故的;
2.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yè)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fā)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二十四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和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jiān)察)、審查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儲量管理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