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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部長(采煤)安全生產責任制(煤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8-23 14:11 來源:煤礦安全網 副部長 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

  一、責任范圍

  1.在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采煤副總和部長的領導下,負責本部門采煤業(yè)務管理工作。

  2.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采煤專業(y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方針、政策及各項安全技術規(guī)范。

  3.精細編制礦井年度采場接替和月度生產作業(yè)計劃,確保礦井接替正常,并有利于礦井的安全生產管理。

  4.抓好現場安全技術管理,及時查處安全隱患和解決技術難題,重點抓好頂板管理工作。

  5.參加采煤方面的搶險救災、事故調查分析和追查、處理工作。

  6.參與制定采煤技術重大方案,組織編制、審定規(guī)程、措施,并督查落實情況。

  7.做好采煤專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8.開展采煤工作面的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評比、考核工作。

  9.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經驗,開展提高采煤生產效率的技術創(chuàng)新及安全生產科研攻關。

  10.加強業(yè)務學習,做好本部門及區(qū)隊采煤技術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業(yè)務指導工作。

  11.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考核標準

  1.未貫徹執(zhí)行國家對煤礦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技術方針政策,罰款200元。

  2.未能貫徹安全生產方針,不積極參加各類安全生產會議,不能深入現場掌握和檢查生產情況,罰款200元。

  3.不積極參與制定采煤技術重大方案,組織編制、審定規(guī)程、措施,并督查落實情況,罰款200元。

  4.未按時編制年度采場接替和月度生產作業(yè)計劃,確保礦井接替正常,并有利于礦井的安全生產管理,罰款200元。

  5.未及時參加采煤方面的搶險救災、事故調查分析和追查、處理工作,罰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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