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礦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防止和杜絕地質災害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礦井地質工作是指在原勘探報告的基礎上,從礦井基本建設開始,直到閉坑為止的全部地質工作???a href=http://m.getpedicuristjobs.com/kyxy/anquangcs/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具體負責地質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技術管理。
2、按照《地質工作規(guī)定》,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編制相關地質報告、圖件和臺賬。報告、圖件和臺賬都應數字化、信息化,內容真實可靠,每年對相關內容進行補充完善。圖件的比例尺以滿足工作需要為原則。
3、礦井地質類型每5年應重新確定。當礦井發(fā)生影響地質類型劃分的突水和煤與瓦斯突出等地質條件變化時,礦井應在1年內重新進行地質類型劃分。
4、地質工作應當堅持“綜合勘查、科學分析、預測預報、保障安全”的原則。
5、對重大技術問題要組織相關技術人員進行討論,制定實施方案報請總工程師批準。
6、礦井地質資料由專人負責管理;資料要齊全、完整,分類妥善保存,便于利用。
7、礦井應組織或安排地質技術人員介紹繼續(xù)教育或業(yè)務培訓,每3年至少進行1次。
8、研究礦井地層、地質構造、煤層、煤質、瓦斯、水文地質和其他開采地地質特征及其變化規(guī)律,開展地質類型劃分。
9、查明影響礦井安全生產的各種隱蔽致災地質因素,做好相應的預測預報工作。
10、進行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地質觀測、資料編錄和綜合分析,提供礦井建設和生產各個階段所需要的地質資料,解決礦井安全生產中的各種地質問題。
11、估算和核實礦井煤炭資源/儲量以及礦井瓦斯(煤氣層)資源/儲量,掌握資源/儲量動態(tài),為合理安排生產提供可靠依據。
12、調查、研究礦井含煤地層中共(伴)生礦產的賦存情況和開采利用價值。
13、在工作面回采或者掘進前宜采用“瞬變電發(fā)勘探”、“地面直流電法”等技術手段,對工作面范圍內的老窯采空區(qū)、陷落柱、斷層帶等進行物探,盡量查明地質構造情況,以便采取地質災害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