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二條 設備的日常檢修應有常規(guī)檢修安全技術措施,應急檢修應制定臨時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三條 停產檢修必須編制檢修施工組織設計,非常規(guī)檢修的項目或施工工藝有變化的重要檢修項目,必須編寫專項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施工項目內容、施工地點、時間;
(二)勞動組織:施工負責人、安全負責人、質量驗收人及參加檢修的人員工種和人數(shù);
(三)施工方法及程序;
(五)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六)有關安全系數(shù)驗算及保護整定驗算;
(七)有關施工圖紙;
(八)必要時需要探傷、清洗、更換的部件名稱、數(shù)量。
第三十四條 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
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根據(jù)礦有關規(guī)定并按相關程序逐級進行審批,應于檢修日前3天審批完畢。
(一)設備檢修施工前,應組織參加檢修的全體人員學習《安全技術措施》;
(二)嚴禁借停電的機會檢修其它設備;
(三)安全檢查科要向各檢修施工現(xiàn)場(應急檢修時,由調度指揮中心通知安全檢查科)派出專職安全員,負責現(xiàn)場的安全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