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監(jiān)局關于轉發(fā)《安徽省煤礦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辦法》的通知
作面回風巷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設置≥0.8%、斷電濃度設置≥0.8%、復電濃度設置<0.8%。
第十九條 在以下場所應增設甲烷傳感器:
(一)施工防突鉆孔時,須在鉆機下風側5-10米處安設甲烷傳感器,其報警點濃度設置≥0.8%、斷電點濃度設置≥1%,斷電范圍為打鉆地點20米范圍及其回風系統(tǒng)內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
(二)長距離掘進的煤巷,每達500米時增設一個甲烷傳感器,其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范圍和復電濃度與回風巷甲烷傳感器相同;
(三)采動卸壓帶、地質構造帶,采掘面過老巷、采空區(qū)、鉆場,距突出煤層法距小于15米的頂底板巖巷掘進工作面等處,須增設甲烷傳感器,具體位置、數量、報警濃度、斷電濃度由煤礦總工程師確定;
(四)瓦斯抽采泵站的出入干管、抽采工作面干管須安裝甲烷監(jiān)測裝置;
(五)井下生產區(qū)域內的封閉墻內瓦斯?jié)舛瘸^3%的,應在墻外設置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設置≥0.8%。
第二十條 煤礦須按國家規(guī)定進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鑒定由煤礦企業(yè)委托具有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單位、鑒定報告批準人須具有國家相關部門授權的資質,鑒定單位和鑒定報告批準人對鑒定結果負責。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礦管理部門審批、省級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要進行突出煤層鑒定。在鑒定完成前,須按突出煤層管理。
(一)新建礦井評估有突出危險煤層的;
(二)施工鉆孔時有頂鉆、吸鉆、夾鉆、噴孔等瓦斯動力現象的;
(三)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fā)生突出現象,或鑒定為突出煤層的;
(四)煤層瓦斯壓力≥0.74兆帕的;
(五)煤層瓦斯含量≥8立方米/噸;
(六)瓦斯放散初速度≥10的;
(七)工作面出現明顯突出征兆的。
第二十二條 按突出煤層管理的,須嚴格執(zhí)行突出煤層兩個“四位一體”等綜合防突措施。經突出鑒定后,方可按鑒定結果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三條 突出礦井要優(yōu)先采取開采保護層區(qū)域防突措施,并做到連續(xù)和規(guī)模開采。
(一)保護層工作面采空區(qū)內不得留設煤(巖)柱,被保護層工作面須布置在有效保護范圍內。保護層工作面采空區(qū)內留設煤(巖)柱的,須對煤(巖)柱對應的未保護區(qū)域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留設煤(巖)柱和區(qū)域預抽措施須經煤礦企業(yè)總工程師批準。
(二)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須采取防止被保護層初期卸壓瓦斯突然涌入保護層采掘工作面或誤穿突出煤層的安全措施。上保護層與被保護層間距小于10米時,須組織專家論證,并制定針對性的安全措施后方可開采。開采下保護層不得破壞被保護層的開采條件。
(三)開采保護層時必須最大限度地抽采被保護層瓦斯,并單獨計算抽采量;開采被保護層前須對抽采效果進行評價。
(四)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面超前抽采時間不得小于6個月,保護層采